来源:科学中国人 发布时间:2014-05-07
一、21世纪创意经济发展大趋势
21世纪初,创意产品的生产方式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呈现出一些相互关联的大趋势,将对未来创意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1.获取及消费数字创意的方式发生改变,发行模式趋向随时随地获取,通常通过社交网络实现,中介的作用也在改变。
互联网、无线网络、移动设备和云计算的发展使地点概念与获取方式日益脱钩。消费者可调取存放在主服务器上的电子歌曲,在单位、车里或数千英里外度假时欣赏。社交网络对创意产品的传播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推特、脸书等社交网络拥有海量用户,可在短短数小时内使内容传播次数成指数级增长。与此同时,中介的作用发生改变。以前中介是从创造者到消费者实体发行销售链中的一环,如今创意内容的数字化发行仍需中介(如互联网服务商),但其作用发生了变化,在很多方面变得更为复杂。例如,最近“over-the-top”内容发行方式火热,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内容服务商从互联网接收电影电视节目等作品。
2.大数据、日益复杂的虚拟内容、3D打印等新技术以及技术融合都在重塑创意经济。
几十年来,技术变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影响着创意产品的生产。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写作、动画、摄影、建筑设计、电影制作、平面艺术等创意工作发生了革命性变革。由于3D打印机可实现按一下按钮就能生产结构日益复杂的物体,未来10年,创意增强技术将扩大阵容,进入活灵活现的立体维度。技术进步提高效率,人们可更快、更容易地表达和交流创意。可能更为根本的是,技术可增进创意过程。3D打印将原型制作更深入地融入设计过程,将极大地拓展设计师可探索的解决方案范围。互联网、云计算、先进无线设备与网络已经增加了可融入创意实践的信息数量,还促进了虚拟世界的建立。大数据技术及当代体系的复杂性为创新、尤其是创意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挑战在于要探索在海量数据中驾驭信息和能力的方法,机遇在于这些数据可能蕴含或促进某些发现和创新。
3.用户参与度不断增加,参与内容创作和消费的机会越来越多。
10年来,世界各地数百万用户贡献的数字创意增长迅猛。以维基百科为例,它是用户创作内容的成功典范,拥有约10万名活跃的创作者,是世界最受欢迎的网站之一,站内有285种语言写就的2500万篇文章。创意经济的另一个深远变化是创作者与用户的传统界限可能日渐模糊。比如,在大型多人网络游戏中,用户既是复杂虚拟环境的创作者,又是复杂虚拟环境的用户。另外,互联网使传统形式的内容增大了用户参与度,例如,唱片艺术家现在可以更直接地与受众交流。此外,内容提供商还可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个人品味的定制数据流。用户参与度的提高使创意内容大规模众包成为可能,创意创作更显合作性和大众化,但这也提出了与相关内容所有权及权利有关的问题。
4.传统商业模式向新商业模式转变的压力渐增,比如内容发行商的边际生产成本降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再购买内容拷贝的所有权,而是购买内容的授权访问。
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内容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革命性变化。随着全球通信基础设施的完善,通过互联网和蜂窝移动通信网络交付各种各样的创意内容变为现实。这些趋势不仅改变了内容的交付性质和速度,更颠覆了传统的交付模式。在实体零售店购买或出租的媒介日益被电子方式交付的内容所取代,生产和交付内容拷贝的边际成本低到可忽略不计,因此,内容发行商可以更灵活地响应消费者需求,创意内容不仅可以迅速传播,还可打包成更加繁多的组合。同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创意内容的授权访问,而不是内容拷贝的所有权,消费者可以有更多的服务选择,内容所有者则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设备更有效地扩大目标受众。
5.数字创意市场日益国际化,其全球贸易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使内容提供商接触到更广泛的受众。
互联网可使创意内容轻松跨境流动,这为内容发行商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而消费者可选择的服务也更丰富,内容创作者可以接触到更多受众。当前,新兴经济体的中产阶级正在崛起,正在增加数字创意的创造和消费,创意作品的全球流动更为复杂化。但创意内容的跨境流动也存在挑战,而知识产权挑战最为根本。
二、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政策建议
针对驱动创意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报告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应定期审查数字时代的版权框架,不仅要研究创意内容新格局,还应采取具体措施适当更新本国版权法,并进行国际协调。第二、决策者应制订框架,鼓励通过互联网合法获取创意内容,降低盗版诱因。第三、应建立版权保护内容全球自愿登记体系,方便版权保护内容的授权使用,使版权所有人和用户高效相连,并确定与具体用途相适宜的授权方案。第四、应制订并正式确定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框架。随着搜索技术的不断进步,应适当审查更新该框架,适应未来发展。第五、要注意确保价值链的所有参与者都能恰当参与创意传播,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所有人和决策者应携手制定获取和传播内容使用信息的国际标准。第六、决策者和内容发行商应鼓励数字市场的全球化发展,减少数字作品贸易的地理障碍。第七、决策者和版权所有人应遵循共同的数字版权原则,促进版权所有人和用户的利益平衡。
(作者:贾伟,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外科技政策与发展战略。刘润生,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科技参考研究室负责人,主要从事科技战略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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