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3
科协普函基字〔2020〕44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部(普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有关单位:
中国科协与中央文明办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以科技惠民、科学普及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志愿服务“智惠行动”。为促进“智惠行动”项目实施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智惠行动”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协科普部
2020年8月27日
“智惠行动”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和中央文明办《关于组织实施科技志愿服务“智惠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科协组织实施“智惠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科协办发计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旨在探索中国科技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方向、实现路径,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有效模式,推动广泛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助推科协系统改革向基层延伸,助力提升基层科协组织能力以及基层科技科普服务能力。
项目按照中国科协和中央文明办工作重点,分为整合资源创新推进科技志愿服务、助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基层行等子项目及培训专项。
——整合资源创新推进科技志愿服务子项目是全面整合和逐级下沉已有项目资源、活动资源和人才智力资源,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人员、科普场馆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农业技术人才等注册成为科技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参加科技志愿服务。
——助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子项目是主动对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在县级志愿服务总队下成立科技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动员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科协“三长”为代表的广大基层科技工作者注册成为科技志愿者,开展卫生健康服务、青少年科普、生物安全、应急安全技能培训、实用技术推广、科学辟谣、反伪科学反封建迷信宣传等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基层行子项目是各全国学会和省级学会突出专业化、多领域、多学科融合组织的特色,招募符合条件的学会会员组建科技志愿服务队伍,重点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提供科技培训、科普讲座、技术指导等多层次、多模式、重实效的科技志愿服务。
项目实施方式为资助方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中国科协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及子项目数量、内容。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择优支持,凝聚合力。选择基础条件完善、科技资源丰富、服务成效明显、示范效应显著的地方科协、学会等相关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引导带动地方政府、科协和学会配套经费,凝聚科技志愿服务最大合力。
——规范管理,完善机制。鼓励学会和地方科协等相关机构在项目实施和运行机制方面创新探索,着力完善有实效的约束机制和服务机制,确保程序严密、运行规范、责权分明、制约有效。
——专款专用,追踪问效。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申报指南。
(三)组织各级学会和各级科协等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申报以及组织项目评审。
(四)编报项目资金预算。
(五)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要求,编制项目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申报指南。
(二)配合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组织各级学会和各级科协等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指导、总结、评估、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四)按照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要求,编报项目资金决算及绩效自评报告。
(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人员,信用良好,无违法记录。
——具有能够保障项目顺利组织实施的工作团队和完成项目所必备的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子项目所规定的特殊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将项目申报书报送至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
第七条 统一评审。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会同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择优支持若干单位承担项目。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即成为项目执行单位,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项目执行。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的有关要求,主要职责如下:
——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进度安排、考核指标及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合同和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执行所承担的项目,联合各级科技、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整合已有资源建立科技志愿队伍、招募科技志愿者、打造科技志愿品牌项目、开展科技志愿活动,突出科技志愿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和公益性,形成科技志愿服务工作合力,扩大科技志愿服务社会覆盖。
——严格按照中国科协要求进行经验总结,形成本地区、本领域特色,为在全国范围内拓展科技志愿服务,凝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工作模式。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接受项目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开展所承担项目的工作总结,配合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事宜。编报项目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按要求做好项目成果的总结宣传和资料的报送归档。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技科普专用资料费,包括图书资料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科技科普活动、培训、讲座、巡演等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技科普宣传或展示等所需购买的科技科普展品、展具、教具、资源包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技志愿活动服务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等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展览费是指举办科技科普宣传或展示、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基层的科技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保障经费,包括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支付科技志愿者(须在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的交通费、误餐费、保险费等费用,经验总结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支出,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0%。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管理费。
(二)人员工资津补贴、水电费和物业取暖费。
(三)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四)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五)购置通用固定资产(如电脑、LED显示屏、一体机、投影仪等)。
(六)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七)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八)与基层科技志愿服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书面提交变更申请,待批复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自项目公示结束之日起,开展项目工作发生的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程序申请延长经费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将追回其相应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六)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科协和市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验收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会同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对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会同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评估工作。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和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可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标准主要依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合同和实施方案等制定,验收按照资助类项目结项验收要求进行,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验收结果反馈至项目执行单位。
第二十条 验收存在问题的单位,应于接到验收结果一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执行单位,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并追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中国科协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