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6
为全面提升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根据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提升“昆仑英才”行动计划质量效益的实施办法》(青人才字〔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青海“昆仑英才·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方案。
目标任务
一、遴选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支持20名在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对青海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对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的某一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取得被国内外同行公认为有创新性的成果或业绩,善于组织和带领本学科梯队成员,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二、遴选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人选。支持50名左右有望成为青海省未来科技领军人才的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遴选范围
一、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凡在青海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主要从事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的优秀科研人员;工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的技术骨干;教育、卫生领域的优秀技术人才;国内外引进的青海省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二、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青海省各领域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遴选条件
一、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
1.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独到的学术见解,对本学科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较全面的把握,在本领域中业绩突出,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
2.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取得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
(2)近3年获得过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3)曾担任国家原“973”计划、“863”计划、国家重大专项、国家支撑计划等重大重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一级课题负责人。
(4)曾担任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5)曾担任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的负责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或大中型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的负责人。
(6)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企业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且目前应聘在青海从事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二、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1.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学风、作风正派。
(2)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以及培养和发展潜质。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的全职在青海工作的中国籍公民。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已申报“昆仑英才”行动计划其他项目。
(2)已纳入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尚在培养期内。
(3)存在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遴选程序
一、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
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由青海省科技厅牵头实施,省级单位的科研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后推荐;基层单位的科研人员由各市州科技部门推荐;非公经济组织的科研人员可由各市州科技部门推荐,或直接向省级科技部门推荐。
1.发布通知。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推荐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申报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3.资格审查。按照属地和行业领域归口,对照条件要求,对推荐人选或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省科技厅汇总。
4.专家评审。青海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按照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青海省科技厅党组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领域、专业分布因素,形成拟入选人员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
5.确定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提请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青海省“昆仑英才·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予以支持。
二、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由青海省科协牵头实施,青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科协、省科协所属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科协、企业科协作为推荐渠道(单位)。
1.发布通知。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年度遴选工作总体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推荐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符合托举条件的申报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向所在推荐渠道(单位)提交《青海省“昆仑英才·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省级单位科研人员(含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省管企业),根据隶属关系,向本系统省级单位提出申请,进行审核推荐;基层单位科研人员(含非公经济组织科研人员),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各市州科协提交申请,进行审核推荐。工作单位隶属园区、企业科协的科研人员,可向园区、企业科协提交申请,进行审核推荐;属于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的科研人员,可向所在省级学会提交申请,进行审核推荐。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推荐渠道进行申请,不可重复申报。各推荐渠道(单位)严格人选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推荐、会议研究、公开公示等程序推荐。根据人选人事隶属关系,在会议研究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人选的党风廉政、遵规守纪、道德学风等方面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该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列为推荐人选。
3.资格审查。各推荐渠道(单位)对照遴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青海省科协。青海省科协进行资格复审。
4.专家评审。由青海省科协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按照评审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青海省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拟入选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
5.确定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提请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青海省“昆仑英才·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予以支持。
支持措施
一、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
1.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支持周期3年,起始年度为2022年。
2.给予入选者每人20万元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入选者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成果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及生活补贴等,其中,生活补贴占支持经费的30%,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3.对入选者在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安排、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请省科学技术著作出版资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贴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4.在国家级人选等选拔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5.入选者作为团队负责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时给予优先支持。
二、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1.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支持周期为2年,起始年度为2022年。
2.给予每人10万元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入选者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及生活补贴等,其中,生活补贴占支持经费的30%,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考核管理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做好入选者的联系服务和管理监督工作。
一、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
新认定的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根据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年度总结。青海省科技厅对新入选者进行指导和管理,对经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成效开展综合考核评价。
青海省科技厅每3年对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进行全面考核并划分为4个层次,对考核为“杰出学科带头人”的科研人员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开通“绿色通道”直接给予支持;对考核为“优秀学科带头人”的科研人员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直接进入会议评审并在立项评审总分上加分;对考核为合格的科研人员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在立项评审总分上加分;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称号并予以通报。
二、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1.签订合同。确定立项后,青海省科协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年度《青海省“昆仑英才·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青海省中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合同书》,明确工作任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订培训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搭建培养平台,加强工作协调,为项目完成提供必备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被托举人按照培养方案制订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按时完成省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安排的有关工作。
2.工作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每年提交一次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工作进度、经费使用情况、项目阶段绩效;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期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两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3.年度评估。青海省科协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项目年度检查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
4.验收结项。青海省科协在项目结束期1个月前发布结项通知,提出结项工作要求,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结项工作,启动验收工作。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
依照相关规定,被托举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资助:
1.年度检查评估为不合格。
2.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因身体原因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
年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实施单位,取消下一周期“托举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的,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受到处理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将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内容源自青海人才工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