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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钊委员: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6-03-10

导读:  近三十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医疗领域投入,但“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资源的总体缺乏和分配不均衡仍是制约医疗行业发展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医疗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力度加大,市场的缺口为互联网医疗发展提供了潜在的空间,在此形势下,医药电子商务、远程医疗服务、移动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平台应运而生,云医院也在多地建成,发展互联网医疗时机日趋成熟。适时发展互联网医疗有利于解决医疗资源缺乏和区域性、结构性的资源分配不均衡、资源闲置等问题。
  为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设立互联网医疗必须条件及相关领域的许可准入标准
  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设定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医疗必须具备的最低软硬件条件、确立确保安全的规章制度、厘清责任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的业务规则。互联网医疗毕竟是非现场医疗服务,而医疗又关乎生命健康,有了合格的软硬件设备,还需要健全的规章制度并切实实施,互联网医疗监管必须面对现实,制定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从事互联网医疗行为与信息技术企业的关系的基本规则,哪怕是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隐藏在医院身后的服务供应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等设计也必须充分考虑非现场医疗的技术等特殊因素。
  二、制定远程医疗的技术标准
  远程医疗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部门、学术组织、医科大学均在大力研究相关标准,尤其是美国远程医疗协会(ATA)发布制定了很多专科疾病的相关标准。正是由于他们在标准化上的进展,极大地推动了这项事业的发展,使得美国远程医疗的发展水平、意义和价值均走在世界前列。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积极促进和有序引导这方面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加强医疗大数据应用的监管,强化医学信息人才的培养
  在互联网医疗中,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等传输工具的介入,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则很容易、很可能被医患之外的其他第三方获得,并且可说是愈便捷愈风险。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等医疗信息,直接关系到患者的隐私权,必须注意提升其安全性保护。尽管我国现有的《刑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对病历资料的保护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欠缺措施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已经明显无法适应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需求。非现场医疗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必将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对病人来说是个人信息,是疾病隐私,对提供信息技术的硬件和软件厂商来说,却是精准营销和数据挖掘的宝库。可以预言,互联网医疗必定导致个人信息滥用,患者隐私保护需求与企业、医院的大数据商业开发的冲突。这方面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另外,还要在医药院校增加医学信息人才的培养。
  四、互联网医疗与医师多点执业相结合
  2001年1月3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卫办发〔2001〕3号)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原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该管理办法虽然于2008年被废止,但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治理办法》第十二条,仍然保留了“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法律的形式从“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方面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了明确限制。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医师现阶段尚不能在执业地点以外自由执业,不能在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在远程医疗和移动医疗中,互联网医疗的一方终端仍应当是医师。建议将互联网医疗与医师多点执业结合起来,加强监管医师在互联网医疗中的执业行为,毫无疑问,这些问题的突破势必会将我国的互联网医疗发展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五、厘清互联网医疗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问题
  互联网医疗中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师)、药品生产与经营者、居间人(如互联网企业等)、患者等。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互联网医疗虽然突破了传统医疗服务合同的时空限制,使得医疗服务不再局限于医疗机构这一单一合同主体,但却并未改变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一本质。医生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远程服务,无论是咨询还是诊疗,都仍然符合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都仍然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再以互联网医疗中的数据服务合同关系为例,作为居间人和技术提供者,互联网企业与患者之间成立医疗信息收集合同关系,与医师之间则成立医疗信息提供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分涉互联网医疗中的两个环节,三个合同主体又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相对关系。此外,互联网所传输的医疗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即其数据服务的质量(包括及时性),不但关系到整个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还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安危。同样,分析互联网医疗中的法律责任,也需要以“人”为核心,方能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厘清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服务流程图的思路,尽快梳理制定互联网医疗的基本规范,这样有利于规范互联网医疗发展。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农工党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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